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奋发学习、健康成材、奉献社会,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信阳师范学院优秀应届毕业生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7%。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正确的就业观;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素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综合测评总排名在班级前15%以内;
(四)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五)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六)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三、评选办法
优秀应届毕业生评选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时间在每年的2、3月份进行。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每位申请人在校期间各学年德、智、体、美综合测评结果进行汇总排名,然后按照评选条件、比例,确定优秀应届毕业生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候选人填写《信阳师范学院优秀应届毕业生审批表》,并以学院为单位集中等额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初审合格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学校对优秀应届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优秀应届毕业生证书》,并将相关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评选要求
各学院要切实发挥优秀应届毕业生的榜样引领示范作用,对于不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国家处罚或学校处分者,取消所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
五、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