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划拨2016—2017学年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资助经费的函》、《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我院对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资助范围
我校在读的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
二、资助等级的界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界定为特别困难:
(1)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收入微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别是孤儿、困难单亲家庭和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长期接受药物治疗;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主要经济资助来源的;
(3)家庭在边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
凡符合下列情况者,界定为一般困难:
父母务农或城市下岗职工,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三、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3.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4.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助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5.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6.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7.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者;
8.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四、评定、发放工作纪律和要求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助学金评审工作,要将资助政策宣传到每一位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严格按照要求,确保评审公平、公开、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者提取助学金,对违反助学金评定发放规定者严肃查处。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