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使广大师生员工养成并保持健康文明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进一步净化、美化校园,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要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校园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花草树木,保护公共设施,保持校园整洁卫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自觉抵制各种违法乱纪和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 出入校园的所有人员,如一有下列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如系本院师生员工,违犯校纪的,还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打闹、说脏话、出言不逊者,每人次罚款5无;
(二)男女交往举止不雅,有伤风化者,每人次罚款5元;
(三)穿拖鞋、裤头、背心等不正规服饰出入办公室、教室、阅览室、实验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者,每人次罚款5元;
(四)学生在校园内吸烟,教职工在禁烟区吸烟者,每人次罚款5元;
(五)酗酒、酒后寻衅滋事者,每人次罚款5-20元;
(六)在校园内乱涂、乱写、乱画、乱刻者,每人次罚款 5-10元;
(七)不尊重学校工作人员的劳动,不服从管理,无理顶撞、嘲弄、侮辱工作人员者,每人次罚款5-10元;
(八)不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吹拉弹唱、吵闹、影响别人工作、学习、生活者,每人次罚款5-10元;
(九)聚众赌博或提供赌具、赌场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每人次罚款20 -100元;
(十)未经宿舍管理人员许可,男女生不得擅自进人对方宿舍,违者,每人次罚款5-20元;
(十一)学生夜间无故晚归者,每人次罚款5元,擅自外宿或留宿外人者,每人次罚款20元;
(十二)通知、海报、启事、布告等张贴物须加盖张贴专用章,在学校指定的地方张贴。 学校有关部门张贴的宣传品,在有效期内不得随便撕毁。校园内禁止张贴商业性广告。 违者,每人次罚款20-50元;
(十三)学生不得从事经商活动,教职员工或外来人员不得擅自摆摊设点,违者,除没收其物品外,每人次罚款10-50元;
(十四)故意损坏门、窗、桌、凳、水电设备等校园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轻重,除照价赔偿外,每人次罚款5-50元;
(十五)攀折、践踏校园内花草树木,每人次罚款5-10元;
(十六)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和其他杂物者,每人次罚款5元;
(十七)学生在宿舍楼道内泼水、刷牙、从楼上向下泼水、扔废弃物者,每人次罚款5-10元;
(十八)不按指定地点乱倒垃圾者,每人次罚款5-10元;
(十九)浪费粮食,乱倒、乱扔剩饭剩菜者,每人次罚款5-10元;
(二十)浪费水电,离开宿舍、教室、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等不关闭电灯、电扇和用水后不关水龙头者,每人次罚款5元。
笫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但确属不文明行为的,参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 外来人员 、教职工家属、子女都必须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如有不文明行为,参照上述条款予以处罚。
第六条 为保证本条例落到实处,学校成立校园文明纠察队,专门负责检查和处罚工作。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对拒不执行处罚者,分别交学生处、人事处、保卫处强制执行。罚没款用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