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而向学校提出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正确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领导,校办主任,发规处处长,监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校医院院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为单数。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由分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秘书1人,由学生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承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除处理结论应经委员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本章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章程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原《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信院字〔2005〕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