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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范延春存放违规电器通报批评的决定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11:56 来源: 作者: 阅读:

经公寓办检查,我院范延春同学,存放违规电器,受到校公寓办简报批评,具体情况如下:

范延春,女,学号:20185011156,11号楼432宿舍,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8级本科一班学生,在宿舍存放违规电器(电煮锅)。

根据《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对范延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在综合测评中扣5分。取消该宿舍评优资格。

该同学若对此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受到处分决定书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分团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处分有效期为8个月,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7月26日。

马克思主义学院分团委

2020年11月30日

马克思主义学院分团委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