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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期末考试工作相关要求

时间:2016-12-22 14:34:32  |  来源:  |  作者: 未知 |  阅读:

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安排,本学期研究生期末考试工作将于12月26日——28日之间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本学期期末考试需按照《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期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通知》《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考场规则》(下附)《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下附)等要求严格考试纪律。

2、公共课补考的同学请填写《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重修申请表》(加盖学院公章),以学院为单位于12月20日前交到行政楼403。

3、专业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闭卷或开卷)的课程集中安排在2016年12月26日、12月27日、12月28日3天进行。其中本院专业课考试安排在12月27日进行。上午考试开始时间为9:00,下午考试开始时间为15:00。研究生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场检查。

4、监考教师要佩戴监考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防止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考试作弊,要认真取证、严格处理。对于未尽监考职责的教师,学校将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5、研究生考生要带上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到指定教室参加考试(未带证件同学不准参加考试),今年的英语考试需要涂卡,需带上铅笔。

6、在考核(考试和课程论文)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试卷改好,同时将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打印按钮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随考试试卷(纸质版和电子版)、答案及评分标准(纸质版和电子版)、试卷分析等送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6年12月22日

 

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持研究生证或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座,参加考试。

二、考生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迟到,不得进入考场。

三、考试开始四十分钟后考生方可退场。

四、遇到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可以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监考人员不做解释。

五、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遇下列情况,可视为作弊行为:

1、     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2、     打手势、做暗号。

3、     偷看、抄袭他人试卷。

4、     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5、     交换答案或试卷。

6、     查看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手机、电子词典等)。

7、     冒名顶替,为他人代考。

六、有作弊行为者,成绩以零分记。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得喧哗、不准吃东西。

八、考试结束时,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将试卷带离考场,不得与在场其他考生谈论与考试有关的事宜。

九、考场发生的其他问题由监考教师详细记录后,报学院或研究生处研究处理。

十、违反考场规则者按《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十一、本规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信阳师范学院

                                        二○○七年六月一日

 

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考试纪律,规范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包括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

第三条 监考教师负有监督考试纪律的责任,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宣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考生有违规动向要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及时给予劝阻。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试纪律。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第二章 研究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第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五)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九)考试时向他人示意,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的;

(十)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十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三)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四)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研究生不服从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第三章 研究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九条 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违规考生所在学院应立即将考生考试违规记录和证据材料移送校研究生处或开课学院,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校研究生处或开课学院按相关规定的违纪处分程序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所有。